課稅範圍
凡有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我國來源之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非居住者課稅方式
個人在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未滿183天者,為非居住者。非居住者取得我國來源所得,屬扣繳範圍之所得,係以就源扣繳方式履行納稅義務;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則應在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不論非居住者取得何種我國來源所得,皆不能列報免稅額及扣除額。
非居住者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合計不超過90天者(非居住者居住國家與我國訂有租稅協定者,一般可延長至183天),其自我國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可不視為我國來源所得。
居住者課稅方式
「所得稅法」稱我國境內居住者,指下列兩種:
- 在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我國境內者。
- 在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居住者應於每年5月1日到5月31日間辦理前一課稅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應將其配偶及扶養親屬之所得、免稅額及扣除額合併申報。
免稅額
納稅義務人應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者,免稅額增加50%。2022年度每人免稅額為新臺幣(以下同)92,000元,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其扶養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者,免稅額為138,000元。
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除得就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可減除特別扣除額,下列為申報202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之額度:(若列舉扣除額之各列報項目金額於法定限額內合計超過標準扣除額時,採用列舉扣除額對納稅義務人較有利)
標準扣除額:
2022年度納稅義務人單身者扣除124,000元;夫妻合併申報者扣除248,000元。
列舉扣除額:
- 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 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 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給付予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 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 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30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 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特別扣除額:
- 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2022年度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207,000元為限。
-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的收益及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的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的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27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的存簿儲金利息及依規定分離課稅的利息不包括在內。
-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病人,2022年度每人可扣除207,000元。
-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25,000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3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120,000元。
-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2019年度起每人每年扣除120,000元。
- 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或其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不適用幼兒學前特別扣除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
稅率
綜合所得稅係採累進稅率,2022年度稅率結構分別如下:
2022年度
級距(新臺幣元) |
稅率 |
累進差額(新臺幣元) |
0 – 560,000 |
5% |
0 |
560,001 – 1,260,000 |
12% |
39,200 |
1,260,001– 2,520,000 |
20% |
140,000 |
2,520,001 – 4,720,000 |
30% |
392,000 |
4,720,001 以上 |
40% |
864,000 |
股利所得課稅新制
2018年度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個人居住者股利所得可選擇併入綜合所得總額合併計稅,並按股利金額8.5%計算可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上限8萬元),或得選擇以獲配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
薪資所得計算方式
自2019年1月1日起,個人居住者於計算薪資所得時,可擇優選擇以薪資收入減除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或列舉減除從事該職業之必要費用,包含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惟每項每人可減除金額,以薪資收入3%為限。
計算範例
假設(2022年度):
- 納稅義務人有配偶,夫妻皆為69歲以下,有1個未滿20歲的小孩。
- 夫有我國來源之薪資收入5,000,000元,採定額200,000元減除費用計算薪資所得4,800,000元。
- 採用標準扣除額。
- 小孩就讀大學,當年繳納32,000元學費。
單位:元
項目 |
居住者 |
非居住者 |
我國來源課稅所得(或給付額) |
$4,800,000 |
$5,000,000 |
減除: |
|
|
免稅額(每人92,000×3人) |
276,000 |
不適用 |
標準扣除額 |
248,000 |
不適用 |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每人25,000 × 1人) |
25,000 |
不適用 |
所得淨額 |
4,251,000 |
5,000,000 |
稅率 |
30% |
18% |
|
1,275,300 |
|
累進差額 |
( 392,000 ) |
( - ) |
應繳納之所得稅 |
$883,300 |
$900,000 |
註:居住者在當年度被扣繳之稅款,可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扣抵;非居住者係採就源扣繳。
員工認股權課稅問題
取得國內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
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個人依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者,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屬員工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之所得額,課徵所得稅。
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9條之1規定,公司員工執行員工認股權,於取得股票當年度或可處分日年度依時價計算500萬元限額內,得選擇免予計入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於實際轉讓時按全部轉讓價格計算所得課稅。另該員工自取得股票之日起,持有該股票且繼續服務於該公司2年以上,得按「取得時市價」或「實際轉讓價格」兩者較低者課徵所得稅。
取得國外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
外國公司發行予派駐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員工及其在我國境內之子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員工之認股權憑證,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係屬員工之其他所得,應依下列公式計算所得額,於認股權執行年度,課徵所得稅:
其他所得=(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認股價格) ×( 取得認股權日至得請求履約之始日之在臺居留天數 / 取得認股權日至得請求履約之始日之總天數)
若員工於取得認股權日至得請求履約之始日之期間內,未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無我國境內來源所得問題。
最低稅負制
最低稅負制於2006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個人若屬非居住者;或屬居住者但未享受投資抵減且無應加計之各項減免稅金額,或計算之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不必申報繳納最低稅負。個人之基本稅額申報以一戶為單位,其中個人海外所得自2010年1月1日起,納入基本所得額中計算基本稅額,個人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自2021年1月1日起,恢復計入基本所得額,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說明如下:
- 基本所得額=按所得稅法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死亡給付全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
海外所得及基本稅額計算說明如下:
(一)海外所得≧100萬元
- 全戶全年海外所得<100萬元者: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 全戶全年海外所得≧100萬元者: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二)基本所得額>670萬元
- 基本所得額≦670萬元: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 基本所得額>670萬元: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 — 670萬元) × 20%
- 若基本稅額超過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部分,不得以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減除之。
(三)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
- 一般所得稅額=依所得稅法計算之應納稅額減除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後之餘額
- 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 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視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之大小而定,請参考第(四)說明。
(四)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註)<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
- 海外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 海外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應繳納之基本稅額=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海外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
- 註:「海外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係指海外已繳納稅額與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限額擇其低者。「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限額」=(基本稅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股利及盈餘分開計稅應納稅額) × 海外所得/(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
計算範例
單位:元
|
例1 |
例2 |
例3 |
海外所得 |
3,500,000 |
3,500,000 |
6,000,000 |
境內所得 |
|
|
|
綜合所得淨額 |
2,000,000 |
5,000,000 |
5,000,000 |
特定保險給付 |
0 |
1,000,000 |
1,000,000 |
特定有價證券交易所得 |
0 |
1,500,000 |
1,500,000 |
非現金捐贈金額 |
0 |
500,000 |
500,000 |
基本所得額 |
5,500,000 |
11,500,000 |
14,000,000 |
基本稅額(B)
(基本所得額-670萬)×20% |
- |
960,000 |
1,460,000 |
一般所得稅額(D)
(綜所稅應納稅額-投資抵減) |
260,000 |
1,136,000 |
1,136,000 |
B≦D者,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B>D者,其差額(E) |
- |
- |
324,000 |
海外稅額扣抵(C) |
|
|
216,000 |
實際繳納之基本稅額
(E)-(C) |
|
|
108,000 |
總稅負(D)+(E)-(C) |
260,000 |
1,136,000 |
1,244,000 |
|
|
|
假設海外已繳納稅額為300,000,則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限額=(1,460,000-1,136,000)×6,000,000÷9,000,000=216,000 |
註:上開釋例,係依2022年度綜合所得稅級距及累進稅率計算。
(五)個人受控外國企業規定
- 為避免個人藉租稅庇護所設立受控外國企業(CFC),透過盈餘保留不分配予臺灣個人股東,規避課稅,並為健全反避稅制度,參考OECD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行動計畫3,擬具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有關個人受控外國企業規定,業於2017年5月10日經總統公布,其施行日期授權行政院定之。行政院於2022年1月14日核定自2023年1月1日施行。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規定,當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其關係人持有境外低稅負地區之外國企業股份達50%以上或對其具有實質控制時,該外國企業將被視為受控外國企業。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應依規定歸屬至個人股東海外所得課稅,不論其是否分配。
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制
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制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並於2021年修正;同年7月1日開始施行,最新修正規定簡要說明如下:
課稅範圍
下列交易所得,應按新制課稅:
- 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或土地。
- 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
- 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
- 個人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且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 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地所構成者。但該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
稅基(課稅所得)及申報方式
課稅所得=房地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取得成本- 相關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
個人應於下列日期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 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
- 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
- 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之次日。
- 符合視為房屋、土地交易之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日之次日。
稅率
- 居住者:
- 持有2年以內:45%;
- 持有超過2年而在5年以內:35%;
- 持有超過5年而在10年以內:20%;
- 持有超過10年:15%;
- 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內之房屋、土地:20%;
- 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5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20%;
- 自住房地課稅所得超過400萬元部分:10%;
- 個人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條例參與重建,於興建房屋完成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地第一次移轉且持有期間在 5 年內者:20%。
- 非居住者:
自住房地優惠
- 減免稅優惠
- 適用條件: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連續滿6 年且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 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下免稅。
- 6年內以適用1次為限。
- 重購優惠
- 個人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小屋換大屋(以交易金額區分)得全額退稅或扣抵,至大屋換小屋亦得按出售價格比例退稅或扣抵。
- 於重購後5年內如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配套措施
- 所增加稅收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
-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不動產部分,自2016年1月1日起同步停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