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進口特種貨物及勞務,應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按銷售價格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特銷稅係以「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為稅基,稅率為10%,但銷售不動產按持有期間長短分級課徵,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移轉者,稅率為15%;持有期間逾1年至2年以內移轉者,稅率為10%。(自2016年1月1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不動產,停止課徵特銷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計算公式如下:
「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10%(或15%)=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應納稅額
此頁資訊對您有幫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