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連結與我國產業互補互利之外國企業來臺從事創新研發活動,透過與臺灣產業合作,共構我國產業生態系統,進而促成國際創新研發合作,創造雙贏之成果,推動「全球研發創新夥伴計畫」。
可由單一國外企業申請,或由國外企業擔任主導企業結合本國公司聯合申請並執行計畫。申請資格如下:
(一)國外企業:
1.具產業研究發展實績之外國公司依國內法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或具產業研究發展實績之外國公司或研究機構在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公司。
※若國外公司之本公司係依中華民國公司法在臺登記設立,後因公司營運發展而將總部轉移至國外者,視同為本國公司。
(依據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本公司係指公司依法首先設立,以管轄全部組織之總機構)
2.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股東權益)應為正值。
3.在我國設有研究發展部門及足夠研究發展之專門人才及設備。
4.不得為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其依本部投資審議司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認定之。
(二)本國企業:
1.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事業、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2.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股東權益)應為正值。
3.不得為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其依本部投資審議司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認定之。
以不超過3年為原則。
更多資訊請參考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網站之「A+企業研發淬鍊計畫」網頁 。
此頁資訊對您有幫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