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連結與我國產業互補互利之外國企業來臺從事創新研發活動,透過與臺灣產業合作,共構我國產業生態系統,進而促成國際創新研發合作,創造雙贏之成果,推動「全球研發創新夥伴計畫」。
鼓勵與我國產業互補互利之跨國企業規劃與開發符合下列規定之創新技術:
可由單一國外企業申請,或由國外企業擔任主導企業結合本國公司聯合申請並執行計畫。申請資格如下:
(一)國外企業:
1.具產業研究發展實績之外國公司依國內法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或具產業研究發展實績之外國公司或研究機構在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公司。
※若國外公司之本公司係依中華民國公司法在臺登記設立,後因公司營運發展而將總部轉移至國外者,視同為本國公司。
(依據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本公司係指公司依法首先設立,以管轄全部組織之總機構)
2.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股東權益)應為正值。
3.在我國設有研究發展部門及足夠研究發展之專門人才及設備。
4.公司負責人及經理人未具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所稱投資人之情事。
(二)本國企業:
1.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
2.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股東權益)應為正值。
3.公司負責人及經理人未具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所稱投資人之情事。
依產業發展由創新研發到價值創造之活動進程,本計畫分為兩階段執行:
(一) 第一階段「研究開發階段」:本階段補助申請單位在臺進行技術研發,規劃後續營運方式並驗證其可行性。
(二) 第二階段「價值創造階段」:本階段補助申請單位建立在臺產業鏈,擴大在臺研發投資,促成衍生新事業體(如:新公司、新事業群、擴廠與國內業者成立合資企業)。
(一) 計畫申請表及申請公司基本資料表 一式2份
(二) 計畫構想簡報資料 一式15份
(三) 申請公司最近3年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書 一式1份
(四) 外國公司在臺合法登記文件影本 一式2份
更多資訊請參考經濟部技術處網站之「A+企業研發淬鍊計畫」網頁(http://aiip.tdp.org.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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