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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2)再投資現有公司的獎勵:

                                A.  新興工業地位:由再投資增加法定收入的100%豁免所得稅,為期


                                    十年。新興工業地位減免期內未吸收的資本減免和累積虧損可結
                                    轉延後,用來抵銷減免期後的收入;或


                                B.  投資賦稅減免:公司在五年內獲得之額外合格資本支出可獲得

                                    100%的減免。此減免可被用來抵銷每估稅年的法定收入的70%。

                                    未用的減免可結轉至以後年度至用完為止。

                           8、製造業的額外獎勵:


                              (1)再投資減免

                                        再投資減免是給予那些從事製造業及指定農業活動的現有公

                                    司,因擴充產能、進行自動化、現代化或產品多樣化,生產同一

                                    行業相關的產品而再投資者,條件是該公司已作業至少36個月,


                                    從2009年估稅年起生效。

                                        減免額是合格資本支出的60%,並可被用來抵銷估稅年法定

                                    收入的70%,未用的減免額可結轉至以後年度,至用完為止。

                                        若公司達到的生產力,超越了財政部規定的水準,公司可將

                                    再投資減免用來抵銷估稅年的全部法定收入。


                                        從第一次的再投資那年算起,再投資減免可連續15年被享

                                    用。公司只能在合格計畫完成後,即建築物建成後或廠房或機械

                                    被啟用後,才能提出要求。從2009年估稅年起,若相關資產已申

                                    請再投資減免,集團內另一家關係公司購買資產將不得享有再投

                                    資減免。


                                        因再投資而取得的資產在再投資後的五年內不得轉讓,從

                                    2009年估稅年起生效。

                                        有意在新興工業地位期屆滿前進行再投資的公司,可放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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