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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工









                                    自2022年10月1日起雇主與勞工負擔保險比例表


                            保險項目                     雇主負擔比例                      勞工負擔比例

                            社會保險                         17.5%                         8%


                            醫療保險                           3%                         1.5%


                            失業保險                           1%                          1%

                              合計                         21.5%                       10.5%



                    (五)女性勞動者(第135至142條)


                                雇主招募、僱用、加薪及決定工資時,須秉持男女平等原則。企業

                            如有男女均適合擔任之職務空缺時,必須優先錄用符合條件之女性勞

                            工。另雇主不得因女性勞工結婚、懷孕、產假或養育12個月以下之嬰

                            兒,將其解僱或單方面中止勞動合約,惟企業結束事業活動時除外。


                                女性勞工懷孕時,經醫生證明從事勞動將對胎兒產生不良影響時,

                            有權停止勞動合同,且不須賠償。

                                根據勞動條件,從事繁重工作或具毒害性工作,以及在偏遠地區工

                            作之女性勞工,可在產前產後休假合計6個月。女性勞工休產假期滿並

                            與資方協商後,可不支工資繼續休假一定期間。女性勞工休2個月產假


                            後,經醫生證明可提早從事勞動且無害健康者,可在產假期滿前上班,

                            但須事先通知資方;在此狀況下,女性勞工除領取資方給予之薪資外,

                            亦可向政府單位繼續支領產假補助津貼。

                                資方不得安排懷孕已7個月或養育末滿周歲嬰兒之女性勞工加班、

                            值夜班或外地出差。女性勞工已懷孕7個月時,應擔任較輕鬆之工作,


                            或每日減少1小時工作,薪資照算。女性勞工在生理期,每日可休息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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