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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投資環境簡介








                  五、其他投資相關法令



                       由於外人在澳投資需經「外資審議委員會」審核,而該委員會可依法以不符澳

                  洲「國家利益」為由,而否決該投資案。近年來主要案例包括:2015年澳洲將達爾

                  文港以99年期租約售予中國嵐橋集團(Landbridge Group),引起美方強烈批評,致

                  澳方於 2016 年裁定駁回長江和記實業與中國國家電網競購澳洲電網公司


                  (Ausgrid);澳方於2018年11月駁回香港長江基建集團(CKI)參與澳洲天然氣管

                  路公司APA總值130億澳元之併購案;澳方於2019年11月同意有條件核准中國蒙牛

                  集團(Mengniu)以15億澳元收購澳洲嬰兒配方奶粉公司貝拉米(Bellamy’s)投資

                  案;2020年8月澳洲財長主張中國蒙牛集團(Mengniu)擬以6億澳元收購澳洲Lion

                  Dairy & Drink投資案違反澳洲國家利益,導致本案宣告撤銷澳財長Josh Frydenberg


                  於2021年1月基於國安理由拒絕中國大陸建築集團擬收購澳洲Probuild營建公司案,

                  引起中方指責澳方以國安理由作為武器,將貿易投資議題政治化,違背市場經濟原

                  則與澳洲自由貿易協定之精神事。

                       另有關消費者保護與智慧財產權保護規定如下。

                    (一)消費者保護


                                澳洲「貿易措施法」(Trade Practice Act)中規定,公司行號於交易及

                           廣告行為中,不得誤導及欺詐消費者。任何產品之功能、構造及設計等

                           方面均須符合政府之安全標準,包裝及標示說明亦須符合有關規定。澳


                           各州對產品包裝之規定或有差異,惟皆包括說明產品尺寸、規定包裝內

                           之保留空間、標明重量、製造日期、廠商名稱及產地國家等。對於特殊

                           產品如食品、動物飼料、醫療用品、殺蟲劑、有毒物品、易燃物等,均

                           另有特殊規定。

                    (二)智慧財產保護


                                澳洲對智慧財產權之保護與多數已開發國家類似,保護專利權、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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