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 - 澳大利亞
P. 77

投資法規及程序






                                -  原駐地法令倘未對公司移址加以規定,其移址須獲三分之二股東

                                    之同意。

                                     外國公司在符合下列條件下,可歸化成為澳籍公司(Naturalising

                                company):


                                -  澳人持股比例須在25%以上;

                                -  在公司章程中規定,澳國民在董事會之比例須占多數;

                                -  公開承諾將提高澳人之持股比例至51%以上,並依照該公司、主


                                    要持股人及澳政府所達成之協議,定期與外國投資審議委員會

                                    (FIRB)就提高該公司澳人持股比例至51%事進行諮商。

                                     在達到澳人持股比例為51%之目標,並與澳政府及該公司主要持

                                股人取得協議後,該公司將可獲准歸化為澳洲籍。另外國公司歸化為

                                澳洲籍須依「Foreign Acquisitions & Takeovers Act」規定,不得有違


                                澳國家利益。歸化為澳洲籍之公司可享有某些利益,如該類公司於進

                                行新自然資源開發計畫時,即無須向澳政府提出申請。

                    (四)公司之成立

                                辦理成立公司之申請登記時,須備齊公司備忘錄(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及公司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向「澳證券暨投資委員


                           會」(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Commission)提出申請,另私營

                           公司之申請雖無須向該委員會提出上述文件,惟仍須備妥該等文件以備

                           該委員會檢查。

                                公司章程須詳述公司名稱、股份票面價值及股票發行量、責任範圍、

                           購股人之姓名地址及公司成立宗旨報告書等。公司條例則須詳述公司之


                           管理規範,如股東權利及義務、股份轉移方式、董事之任務與權限、資

                           本之變動、股東會與董事會之程序、帳目及查帳資料。

                                澳公司法中亦提供公司章程之標準格式,倘申請成立之公司不擬定章




                                                                                                  67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