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 - 澳大利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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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投資環境簡介







                           程,則自動適用該法之標準格式。


                  三、投資相關機關



                    (一)外國投資審議委員會(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 FIRB)

                            澳外人投資政策係由財政部長管轄,財政部下設有「外國投資審議委員

                           會」,審核外人投資並提供相關諮詢。依據1975年訂定之「外國人購買及


                           接管法」,具外國政府及其所屬機構身分,抑或投資於金融、保險等受限

                           制產業時,應向「外國投資審議委員會」提出投資計畫。新事業之投資,

                           如金融、保險、媒體、航空航海、鈾類工業及都市不動產等均亦須經

                           FIRB審核。

                           「外國投資審議委員會(FIRB)」主要業務職掌與功能如下:


                           -  審查外人來澳投資之投資申請案,並向澳政府提出核准與否之建議;

                           -  就一般外人投資政策與投資事宜向澳洲政府之提供諮詢;

                           -  投資申請案若不符澳洲投資法令規定,FIRB可提供必要之修改指

                                導;

                           -  向外界宣介澳政府之外人投資政策。


                    (二)澳洲貿易投資委員會(Austrade)

                                澳洲聯邦政府於2008年初進行組織改造,原負責推廣投資之主管機關

                           「澳洲投資局」(Invest Australia)併入澳洲貿易投資委員會(Australia


                           Trade Commission, Austrade)。澳洲貿易投資委員會(Austrade)署隸屬外

                           交貿易部,由貿易、觀光暨投資部長督導,負責促進貿易與投資業務,

                           並對擬來澳設立商業據點或投資之外國企業提供相關服務,並協助與各

                           州/特區政府協調聯繫共同促進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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