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 - 墨西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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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口服務、沿海商務船公司(觀光巡航船及港口營建、挖泥清淤、養
護、作業不在此限)、船隻/飛機/鐵路設施之燃料與潤滑油補給業、廣
播、空運服務等。若外資欲參與並持有港口內部導航、拖曳、停靠作
業服務、國際港船務、特許飛機場航站服務、私立教育服務業等超過
49%的股份,須經墨西哥外人投資委員會審議核可。
二、投資申請之規定、程序、應準備文件及審查流程
(一)墨西哥公司型態—茲將較常見者列表說明如次:
公司型態 最低資本額 股東人數 說明
S.A. 法律無規定最低資 至少2人 -為墨國最常見之公司型態
本額,但成立時須 (第89 -類似我國之「股份有限公
至少20% 資本額。 條) 司」
-股東僅就出資部分負責
-需有外聘會計師稽核
S.A. De 約4,500美元 至少2人 -外資最常用的法律實體類
C.V. 成立時須至少20% 型;S.A.與S.A. De C.V.唯一
Paid-In 區別是S.A. De C.V.資本可變
部分不受限制,並在波動後
不需要進行公證認證。
-在符合最低資本額規定下,
只要章程明定可辦理增減
資,無須修改章程即可經股
東大會通過辦理
-餘皆與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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