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 - 墨西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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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口服務、沿海商務船公司(觀光巡航船及港口營建、挖泥清淤、養

                           護、作業不在此限)、船隻/飛機/鐵路設施之燃料與潤滑油補給業、廣


                           播、空運服務等。若外資欲參與並持有港口內部導航、拖曳、停靠作

                           業服務、國際港船務、特許飛機場航站服務、私立教育服務業等超過

                           49%的股份,須經墨西哥外人投資委員會審議核可。


                  二、投資申請之規定、程序、應準備文件及審查流程




                    (一)墨西哥公司型態—茲將較常見者列表說明如次:

                    公司型態              最低資本額              股東人數                     說明

                  S.A.           法律無規定最低資 至少2人                        -為墨國最常見之公司型態

                                 本額,但成立時須 (第89                        -類似我國之「股份有限公

                                 至少20%  資本額。             條)           司」


                                                                      -股東僅就出資部分負責

                                                                      -需有外聘會計師稽核

                  S.A.       De     約4,500美元             至少2人         -外資最常用的法律實體類

                  C.V.           成立時須至少20%                            型;S.A.與S.A. De C.V.唯一


                                 Paid-In                              區別是S.A. De C.V.資本可變

                                                                      部分不受限制,並在波動後

                                                                      不需要進行公證認證。

                                                                      -在符合最低資本額規定下,


                                                                      只要章程明定可辦理增減

                                                                      資,無須修改章程即可經股

                                                                      東大會通過辦理

                                                                      -餘皆與上同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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