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5 - 巴拉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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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七、資金來源;
八、計畫實施期限及開工日期。如依照階段實工,須指出每一階段
動工面積、設施工程、每階段所開設的服務及實行時間;
九、市場調查指出使用業者可能進駐數量及品質;計畫評審時,會
特別在意有書面資料顯示在區內設置意願的公司;
十、評估區內營業及將設置公司所需人數;
十一、預備環保需求措施,如污水處理、垃圾清除及其他關於環保工
作;
十二、評估出租及賣予使用業者的房地及建設收入價格;
十三、請求政府或公家單位、省政府或市政府提供公共服務如道路、
港口、電纜架設、電話線及其他需求的設施工程。
第 十八 條 計畫將經委員會研究並評定後,提交行政體制決議。委員會為進行
研究,可向申請業者要求附加所需資料。委員會執行評定工作期限,從
業者提出申請後不得超過10天,惟委員會擬索閱詳細的計畫分析資料,
或要求相關技術性報告的期間不得計算在內。
第 十九 條 行政體制審核通過計畫後,可與許可證申請業者簽署相關合約,委
員會將負責合約註冊於登記簿。
許可合約註明由國家負責提供自由貿易區服務如道路、港口、及公
共設施。
如領得許可證者為國外公司,須在簽署許可合約後90天內,履行民
事法規第1197條例。
第 二十 條 以履行投資計畫階段的實施時間及方式為條件而發放許可證,委員
會需負責監督各階段實施時間。
第二十一條 已通過的計畫,可在特殊及無法預料情況下接受修改,但不得減少
原訂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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