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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工
(4) 凡有5位勞工以上之雇主須備員工薪資登記簿,並送經國稅局蓋
章。
(5) 勞工月薪不得低於法定最低薪資,倘為臨時勞工論鐘點計,須依
比例付酬。
(6) 雇主須替勞工代扣繳社會安全保險及薪資所得稅等費用。雇主倘
將該應扣款額付給勞工,而勞工未依囑前往繳納,雇主仍須單獨
承擔付款責任。
(7) 遵守工作合約所訂工作時間,並支付超過工作時間之加班費。
(8) 尊重勞工每日之午餐休息時間。
(9) 尊重勞工每年法定休假之權利,勞工服務滿1年以上須給予15天
帶薪工作日之假期,服務未滿1年者則按工作期間比例給予假
期。
(10)準備簽到簿或打卡鐘,以憑支付員工逾時加班費。
(11)制訂公司內部員工管理、衛生及安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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