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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參考巴西經濟部商業登記暨整合局(Drei)2017年3月2日第34號行政
規範)。
此外,依現行巴西憲法第192條第Ⅲ項規定:外國資本除因基於
國家利益或國際協定,不得在巴經營金融及保險事業。礙於此一憲法
上之規定,1988年後即無外國銀行獲准在巴設立分行。直至90年代中
葉,始因巴西境內百餘家銀行經營不善而瀕臨破產造成社會問題;巴
西總統基於國家利益之考量,陸續核准外國銀行以收購破產巴西銀行
之方式在巴西設立。迄今,約有數十家外國銀行(包括南韓、中國大
陸)以此一方式獲准在本地設行。
二、投資申請之規定、程序、應備文件、審查流程
所有外資於進入巴西境內之日起30天內,均應檢送相關文件向中央銀行申請登
記。再投資之情形,則應於被投資之公司將該資本登載於公司會計簿之日起30天內
辦理。是項登記不得收取費用,登記完成後中央銀行應發給證明。嗣後凡與該證明
書所載外資有關賦稅、盈餘匯出、撤資匯出或再投資之登記等,均應持該證明書辦
理相關手續。
應辦理登記之外資至少有下列各種:
(一)直接投資之資金、專利、商標、技術、機器設備、貨物等,後者均須全額
估算後登記之。
(二)國外貸款、進口融資或保證等。
(三)盈餘之匯出;所謂盈餘包括:盈利、股利、利息、專利、商標之權利金、
技術服務或其他因外資所孳生之利益等。
(四)減資或撤資之資產,或貸款本金之匯出。
(五)再投資。
(六)依法應辦理資產重估之外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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