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 - 巴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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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投資環境簡介
問題,後者則為已投資人反映特定投資案遭遇之困難及尋求解決之道。
但巴西對外國直接投資之處理,仍依各(級)機關分就其職掌範圍分別處理,
例如:中央銀行基於外匯管理職掌,負責登記;經濟部就國稅徵收立場,負責各項
稅收之規範;農業、衛生、經濟、科技等部各依其掌管之貨品別,酌予賦稅優惠;
地方政府則掌理地方稅、用地之取得、公司登記等。因巴西對投資獎勵措施,基本
上是以個案審定為原則,欲爭取適用獎勵措施的時程及程序較為繁冗。
外資於巴西投資審查權限歸屬於經濟部商業登記暨整合局(DREI),但在特定
情況下,審查權限將由其他行政機關執行,如國家民航局(ANAC);巴西航空法
(Código Brasileiro de Aeronáutica Lei nº 7.565, de 19 de dezembro de 1986)第203條
規定,國際公共航空運輸服務可由本國或外國公司提供,惟服務將受制於與各自國
家與巴西生效的條約或雙邊協定的規定等。外資於巴西投資核能類能源、通訊及郵
局等均有受限,受相關審查通過始可營業。
所有外資於進入巴西境內之日起30天內,均應檢送相關文件向中央銀行申請登
記。再投資之情形,則應於被投資之公司將該資本登載於公司會計簿之日起30天內
辦理。是項登記不得收取費用,登記完成後中央銀行應發給證明。嗣後凡與該證明
書所載外資有關賦稅、盈餘匯出、撤資匯出或再投資之登記等,均應持該證明書辦
理相關手續。
該項登記現已數位電子化,需於中央銀行資訊系統(Sisbacen,https://www.
bcb.gov.br/acessoinformacao/sisbacen)中電子申報系統(RDE)註冊資本。外資匯
款無需任何審查或巴西中央銀行的事先授權,惟外資每筆貸款、融資、租賃、特許
權使用費用及擔保費等,均會出現於電子申報系統中。
四、投資獎勵措施
(一)個別審定為原則
巴西對投資之獎勵包括融資優惠、賦稅減免及免費提供工業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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