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法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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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濟 環 境
駐紮軍隊相關的行政安排)而簽訂的公共市場;(6)鐵道及地鐵之旅客
運輸;(7)和紙幣發行,購買,出售或股權轉讓有關,或中央銀行提供
之服務等等;(8)無論是否和發行,買賣,或不動產價值轉讓,或其他
金融工具有關之借貸合約;(9)公共市場由一個組織或非營利協會取
得:(a)火災和救援之服務公共市場;(b)民間保護(Protection civile)
之公共服務市場;(c)核能安全之服務公共市場;(d)除有獨占權之病患
運送服務之外的救護車之公共服務市場;(10)下列法律公共服務市場:
由公證人負責之文件檢驗及認證;(11)要求恪守秘密之公共市場;(12)
必須遵守一由(a)國際協議制定之程序,包括一歐盟國與其他第三國之
間涉及工程,財物及服務之行政安排,以共同完成或經營之計畫,或
(b)國際組織而簽訂之公共市場合約;(13)當公共市場是完全由一個
國際組織負擔,並遵守其程序步驟之公共市場;(14)服務公共市場:
(a)若視聽傳播服務之製作者或無線廣播之組織取得之標案涉及傳播時
間或提供節目;(b)其目的在於購買,發展,製作,或共同製作節目,
用於傳播放送;(15)國防與安全。
(四)政府採購程序
1、事先公告:政府招標者將資料發布在Bulletin officiel des annonces des
marchés publics(www.boamp.fr)或歐盟公報(Journal officiel de
l’Union européenne, https://ted.europa.eu/TED/main/HomePage.do)。
2、競爭程序(Article 42):
● 標案金額高於歐盟規定門檻者:(a)無論公開招標或限制招標,
最優價決勝;(b)競爭協商:公權力單位,國營機構與投標者進
行討論條件;(c)對話競標:招標者和事先篩選的投標者進行決
定或發展解決方案之對話競標;
● 若標案金額低於門檻,招標者自行決定競標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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