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羅馬尼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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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金融、銀行和保險業。
(三)特殊經濟區域之規定
1、產業園區:
(1)羅馬尼亞農業和鄉村發展部、國家地籍和不動產署以及地方政
府可以依據2013年第186號法律規定的稅費優惠形式,向符合
條件的園區企業提供為期三年援助,其中交通運輸類企業最高
額度約達10萬歐元,其餘類型企業約20萬歐元。但漁業和水產
養殖業、農產品初級種植業、農產品代加工和銷售以及煤炭企
業除外。
(2)園區之企業倘購買與項目相關的土地、建築物、設備等資產,
亦可向羅國政府申請地區性國家援助,惟根據地區及產業而有
不同之上限,如布加勒斯特-伊爾福夫地區為40%,其他地區為
50%,除交通運輸類企業外,援助幅度可對微小型企業達到
20%,中型企業則至10%。獲得援助的大企業的投資必須維持
至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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