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 - 波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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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蘭投資環境簡介







                                (3)接近退休者

                                (4)懷孕者

                                (5)工會積極分子

                            4、雇主不須書面通知即可終止合約:


                                (1)員工嚴重違反基本職責。(如工作時間酗酒)

                                (2)法官判決犯罪確定。

                                (3)員工長期因病未能工作(工作未滿6個月內缺工超過3個月;或

                                     工作超過6個月,缺工日數超過所領薪資及醫療補助的日數)。


                                (4)其他無正當理由連續1個月未上班。

                    (四)受僱人員最低年齡為18歲(某些特殊情形下可僱用16-18歲),自2017年10

                           月1日起,男性之法定退休年齡降為65歲,女性則為降為60歲(喪失工作

                           能力者及特定行業,記者、玻璃工人及鐵路工人等可提前5年退休;礦


                           工、鋼鐵廠工人、領航員及潛水員等行業可提前10年退休),僅在公司破

                           產或清算之時,公司才可以資遣員工。

                    (五)終止僱用時雇主必須出具僱用証明(Certificate of Employment)予離職員

                           工,內容需含剛結束的僱用條件及工作內容,員工可要求修改僱用証明

                           內容,甚至可要求勞工法庭(Labor Court)審查僱用証明內容。


                    (六)員工對契約被終止之申訴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勞資雙方訴諸法院

                           解決契約終止糾紛前,員工收到終止契約通知後有21天的申訴期。(原為

                           收到終止契約通知後有7天的申訴期及終止僱用關係及相關條款有14天申

                           訴期)

                    (七)僱用證明文件之規定: 2017年1月1日起,因員工在前一次僱用關係到期


                           或終止7天內,企圖建立另一個僱用關係,此時雇主不再被要求必須發給

                           員工僱用證明文件。僱用超過24個月後,雇主必須發給員工僱用證明文

                           件之規定已刪除。依2016年12月30日波蘭家庭、勞工及社會政策部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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