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 - 波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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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工
1、試用合約:試用期限不能超過3個月。與相同勞工再次簽訂試用合
約,必須屬下列2種始得為之:(1)將僱用該勞工從事不同工作;或
(2)該勞工曾中斷或離開現職3年以上者。
2、無期限僱用合約。
3、有期限僱用合約:包括員工因某種原因須休職一段較長時間,僱用
代班人員所簽之合約。與同一員工簽訂合約,不得逾3次,累計期限
至多33個月,如簽訂超過3次或累計期限逾33個月時,該合約自動變
成無期限僱用契約(2015.8.31勞工法修訂版)。
(二)雇主須支付遣散費:上述任一合約皆可合法予以終止,惟在非歸責雇員
情況下,以及聘僱20人以上員工時,雇主可能須支付遣散費。雇員工作
未逾2年者,可領1個月薪資遣散費;雇員工作2年至8年者,可領2個月薪
資遣散費;雇員工作8年以上者,可領3個月薪資遣散費。
(三)一般僱用合約之終止通知期限:依合約型態及職位而定,勞、資任一方
皆可提出。
1、試用合約:
(1) 3個工作天前,倘試用合約明訂未滿2星期。
(2) 1星期前,倘試用合約明訂超過2星期但未滿3個月。
(3) 2星期前,倘試用合約明訂3個月。
2、有期限及無期限僱用合約:
(1)2個星期前通知,倘工作未滿6個月。
(2)1個月前通知,倘工作6個月至3年。
(3)3個月前通知,倘工作3年以上。
3、雇主不可提出終止通知之受保護對象:
(1)休假、產假或無薪照護假(unpaid carer’s leave)
(2)病假(有醫生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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