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2 - 波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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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蘭投資環境簡介
年假可保留至次年,受僱人工作未滿一年,按在職月份比例計算。當年
度未休畢之休假日,不得支領因公未休假加班費,惟最多可保留3年;倘
終止僱用關係時,未休畢之休假天數得申領不休假加班費。
(十三)其他假別:
1、 婚假:本人結婚,2日;子女結婚1日。
2、 產假及育嬰假:自2016年起波蘭勞工生產產假包括20週產假及育嬰
假32週(勞工法182條1項a款)。其中育嬰假得分段申請並在嬰兒6歲
前使用,另配偶可共同使用該育嬰假。孕婦於預產期前至少可請2週
產假。
3、 陪產假:配偶生產,男性有2日之陪產假。
4、 育嬰假(不支薪):服務滿6個月以上者,小孩4歲以前,得申請育嬰
假3年(薪資由社會福利保險局-ZUS支付)。
5、 喪假:配偶、子女、父母喪,2日;兄弟姊妹、岳父母、祖父母及受
直接照顧之親人亡故,1日。
6、 侍親假:每年最多可請60日之侍親假,其中14日內由社保局支付80%
之薪資,超過14日則不支薪;侍親對象為:(1)8歲以下子女,(2)
14歲以下生病之子女,(3)前二者以外其他親屬(含與本人同居三
親等內),倘對象為第(2)及(3)項者須有醫師出具之證明。
7、 一年可有4天臨時請假權利(波蘭勞工法第167之2條規定):員工一
年可享有4天當天臨時告假之權利。若年度內有更換工作,則須累計
計算。
(十四)提撥員工福利基金之規定:波蘭聘用50人以上之企業,除非事先獲得全體
員工同意免設立以外,依法須成立員工福利基金,支應各項津貼,其中
包含員工若休假14天以上之旅遊補助(Company Social Benefit Fund Act of
4 March 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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