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 - 中國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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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投資環境簡介






                           “停機保號”,最長可以“歇業”3年。待相關不利因素消失後,可以自

                           行決定恢復經營活動,並向社會公示。

                    (四)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與《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辦法》,

                           自202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公司,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外國(地區)

                           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

                           生產經營活動的常駐代表機構及外商投資舉辦的投資性公司、創業投資


                           企業和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合夥企業在境內投資設立的企業等,應當通

                           過企業登記系統(www.samr.gov.cn/fw/wsbs/djzc/mchz/)以及企業信用信

                           息公示系統(www.gsxt.gov.cn)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投資信息。外國投資

                           者、外商投資企業應依法及時報送投資信息,並遵循真實、準確、完整

                           原則;未按照有關要求報送投資信息的,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通過企


                           業登記系統(www.samr.gov.cn/fw/wsbs/djzc/mchz/)線上提交初始報告、

                           變更報告。登出報告相關信息由市場監管總局向商務部共用,外國投資

                           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無需另行報送。

                                外商投資企業應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

                           系統(www.gsxt.gov.cn)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當年設立的外商投資


                           企業,自下一年起報送年度報告。對於未按要求報送投資信息且經通知

                           未予補報或者更正的,商務主管部門可責令其在20個工作日內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10萬人民幣至50萬元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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