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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多邊暨國際經濟事務次長辦公室、資訊暨通訊科技部、高等教育委員

                                會及技職教育發展署等機關。該委員會將負責制定促進外國投資計


                                畫、審查外資對軍事、網路基礎設施和其他可能威脅國家安全之投
                                資、協助地方政府吸引外國投資以及解決外國企業在地經營問題。


                           3、有關IIPCC制定之FIPMP,應與「國家稅收法(NIRC)」第13章中所

                                規範之策略投資優先計畫相符,IIPCC應設立網站及資料庫說明有關

                                FIPMP詳細資訊,包括申請程序、聯繫窗口、相關法令規定推行時間


                                期程表以及有意與外國投資者合作之本土企業名單。當外國投資人尋

                                求當地合作夥伴、供應商或其他商業夥伴時,IIPCC應協助向當地商

                                會、產業公協會或是個人合作夥伴優先諮詢。

                           4、適用本法並享有財務獎勵措施之已註冊外國企業,應制定並執行技

                                術移轉發展計畫,確保相關技術可移轉菲國。


                           5、從事促進外國投資業務之公務人員或雇員,應秉持最高標準之公共

                                服務精神及誠信原則並遵守相關規範,倘有違背「反貪腐行為法」

                                (RA 3019)第3條中任何應受懲處之行為,除依該法所定罰則外,

                                依據本法將另處200萬披索以上,500萬披索以下的罰款。

                           6、新法第16條授權IIPCC在取得總統命令並與NEDA協調後,可對以下


                                外國投資活動進行特別審查:當該投資活動涉及軍事相關行業、網路

                                基礎設施、運輸網路、其他可能威脅國土安全及菲國國民福祉時,且

                                該活動由外國政府所控制公司或國營企業(獨立退休基金、主權基金

                                或跨國銀行除外)所主導,或投資地點於涉及國家安全之重要地理樞

                                紐。


                           7、任何經審查後暫停、禁止或以其他方式限制外國投資之相關建議應

                                提交總統辦公室採取適當行動。

                           8、出口企業應註冊並遵守NIRC第13章之規範,所經營項目需符合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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