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9 - 泰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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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居留及移民






                                    能為國家帶來利益,或為單位工作;及

                              (2)有政府單位之證明書並詳述工作表現

                              (3)入境委員會認可之其他資格

                    (四)撤銷居留權的規定


                                若經檢查發現已獲准居留者有嚴重違反移民法條例的行為,或嚴重違

                           反有關規定,其居留權將被取消,辦理居留權的手續費概不退還。

                    (五)申請相關規費

                           1、申請費用7,600泰銖/人,無論審核結果為何均不退費。


                           2、若獲取居留權許可,居留權證費用為191,400泰銖/份;若為外籍配偶

                                或未成年子女則為95,700泰銖/份。


                  二、聘用外籍員工之規定、承辦機關及申辦程序




                       在泰國工作及經商的外國人除簽證外,還須獲得工作許可證。外國人職業法規

                  定所有在泰國工作的外國人都必須取得工作許可證,若獲投資促進委員會批准的項

                  目,其外籍雇員可在30天內辦理申請,並允許其在辦理工作證期間工作。申請工作

                  證必須持有非移民簽證。

                       1973年頒布的外國人職業法要求所有外國人在泰國工作之前必須獲得工作許可


                  證。該法令於1978年修訂,新法令明定有關工作許可證的簽發和維持,以及某些外

                  國人不可涉及的職業。

                       法令要求任何外國人在泰國開始工作之前必須獲得工作許可證。法令第8章規

                  定有關雇主可以代表外國人在他/她開始工作前為其申請工作許可證,可是實際的

                  工作許可證只有當該外國人根據移民法進入泰國並親自接收工作許可證時才可發


                  出。

                       工作許可證最初只是在其非移民簽證所允許在泰國逗留的期間內有效。工作許

                  可證將根據其簽證的補充或延長而決定是否獲更新。獲居留權的外國人的工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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