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7 - 泰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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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居留及移民






                                        之照顧。

                              (2)為照顧泰籍父或母之外籍子女,或為被照顧者:


                                      為照顧泰籍父或母之外籍子女,應有直系血親關係;及父或

                                        母必須達50歲以上;及照顧者年收入平均每月30,000泰銖連續

                                        至少2年並能出具納稅證明;及泰籍父或母有意思表示需要其

                                        外籍子女之照顧。

                                      泰籍父或母照顧之外籍子女,應為直系血親關係及有親子登


                                        記證明;及為未婚子女和年齡20歲以下,若20歲以上必須有

                                        必要因素需有父或母照顧,例如:就學於大學以下學位或重

                                        病者;及照顧者年收入平均每月30,000泰銖連續至少2年並能

                                        出具納稅證明;及泰籍父或母有意思表示給予照顧。

                              (3)為照顧泰籍子女之外籍父或母,或為被照顧者:


                                      為照顧泰籍子女之外籍父或母,應有直系血親關係及有親子

                                        登記證明;及為未婚子女和年齡20歲以下,若20歲以上必須

                                        有必要因素需有父或母照顧,例如:就學於大學以下學位或

                                        重病者;及照顧者年收入平均每月30,000泰銖連續至少2年並

                                        能出具納稅證明。


                                      泰籍子女照顧之外籍父或母,應有直系血親關係;及父或母

                                        必須達50歲以上;及照顧者年收入平均每月30,000泰銖連續至

                                        少2年並能出具納稅證明;及泰籍子女有意思表示需要其外籍

                                        父或母之照顧。

                              (4)為照顧有居留權之配偶的外籍配偶,或為被照顧者:為合法登記


                                    之配偶至少2年;及有居留權之配偶有意思表示需給予照顧或需

                                    要其外籍配偶之照顧;及照顧者應有以投資或工作申請居留權之

                                    相同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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