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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居留及移民
第捌章 簽證、居留及移民
一、居留權之取得及移民相關規定及手續
(一)申請人資格
1、持非移民簽證至少3年;
2、外國人達40歲以上者,應有以下背景調查事項:
(1)以指紋檢查是否有犯罪紀錄
(2)犯罪紀錄證明
(3)是為移民局限制入境者
(4)是否有國際刑警組織之逮捕證
3、應出示收入、資產、智識、專業能力相關資訊,以及外國人與泰籍
人士之家庭狀況;
4、有泰文聽說能力。
(二)申請類型有投資、工作、人道主義因素、專家及特殊情形,各項申請資格
如下:
1、投資
(1)投資額至少1,000萬泰銖,並且須有泰國商業銀行出具之資金匯入
證明;及
(2)任何對國內經濟有利之投資:有限公司或大眾有限公司、政府或
國有企業債券、證券市場。
2、工作
(1)必須為管理級別職位,即在泰國註冊之公司董事長或董事,並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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