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 - 馬來西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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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  牲畜殖種

                                ․  在馬境內為農作物種植、禽畜飼養、水產養殖、內陸或深海捕魚

                                    及其他農業或畜牧業活動提供廠房與機械


                                ․  建造道路(包括橋樑)、興建或購買建築物(包括為員工的福利或

                                    住宿而提供者)及對土地或其他建築物作有結構地改良,以供農

                                    作物種植、禽畜飼養、水產養殖、內陸捕魚和其他農業或畜牧業

                                    活動之用。這些通路、橋樑、建築物以及對土地和其他建築物有


                                    結構的改良,應在有關農作物種植、禽畜飼養、水產養殖、內陸

                                    捕魚和其他農業與畜牧業活動所使用的部分土地上建造或進行。

                                     只要公司產生這些支出,公司可繼續享有這減免,不論公司是否

                                已享有新興工業地位或投資賦稅減免。

                           6、給予核准農業專案資本支出的100%的減免


                                     經財政部長核准的農業項目,可依據1967年所得稅法第4A附表

                                獲得資本支出的100%的減免,這涵蓋開墾及利用一個依財政部長規

                                定的最小面積的農地,在指定期間內的合格資本支出。

                                     經核准的農業專案是蔬菜、水果(木瓜、香蕉、百香果、楊桃、

                                芭樂與山竹)、塊莖、根莖、藥草、香料、供作動物飼料的農作物與


                                水植產品的耕種;觀賞魚養殖;魚蝦養殖(以水池、桶、海上網箱及

                                岸外海上網箱養殖);蛤、牡蠣、淡菜、海藻的養殖;魚蝦孵化場以

                                及某種樹木的植林計畫。

                                     依據這項獎勵,從事這類計畫的人士可選擇將有關計畫的合格資

                                本支出從他的總計收入(包括來自其他來源的收入)中扣除,如總計


                                收入不足,未吸收的支出可結轉至以後估稅年。如作這選擇,有關人

                                士將不可對同一資本支出享有資本減免或農業減免。

                                     合格資本支出包括用在下列項目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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