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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casting等)、醫療、農產、觀光、文創及數位經濟等產業相關業者

                                    。(2)與職業訓練機構或政府機構簽有人才培訓合作協定(且該


                                    公司所從事之人才培訓活動不得違反該協定)。(3)租稅抵減額不
                                    得大於公司營收。(4)已繳交報稅證明。


                           5、研發投資誘因實施方式

                              (1) 法規依據:2019年第45號政府條例第29C條、財政部2020年第153

                                    號部長令

                              (2) 適用條件:


                                -  研發目的為追求新發現或新發明之活動;

                                -  研發係依據獨創的概念或假說;

                                -  研發最終結果具有不確定性;

                                -  已事先計畫及編列預算;


                                -  研發產物可自由轉移或可在市場銷售;

                                -  不得為下列情形:投產後的品質管控和測試、投產後設備維修、

                                    針對既有產品進行維修及增添附加功能、季節性(或定期)變換

                                    既有產品之設計、例行設計行為、「建築、產線」相關動線設計、

                                    市場調查、以及在現有產品上增加客戶特別要求的功能以利該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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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得以繼續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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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列入計算扣抵所得稅額之研發成本項目 包含(a)資產(不含

                                    土地及建築),包含有形固定資產貶值成本及無形資產之折舊攤提

                                    成本等;(b)貨品或材料;(c)支付給員工、研究員、工程師等

                                    之薪水、講者酬勞等支出;(d)管理智慧財產權、專利或植物品





                  4  依據財政部2020年第153號部長令第4條第(2)項
                  5  依據財政部2020年第153號部長令第4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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