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 - 印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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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casting等)、醫療、農產、觀光、文創及數位經濟等產業相關業者
。(2)與職業訓練機構或政府機構簽有人才培訓合作協定(且該
公司所從事之人才培訓活動不得違反該協定)。(3)租稅抵減額不
得大於公司營收。(4)已繳交報稅證明。
5、研發投資誘因實施方式
(1) 法規依據:2019年第45號政府條例第29C條、財政部2020年第153
號部長令
(2) 適用條件:
- 研發目的為追求新發現或新發明之活動;
- 研發係依據獨創的概念或假說;
- 研發最終結果具有不確定性;
- 已事先計畫及編列預算;
- 研發產物可自由轉移或可在市場銷售;
- 不得為下列情形:投產後的品質管控和測試、投產後設備維修、
針對既有產品進行維修及增添附加功能、季節性(或定期)變換
既有產品之設計、例行設計行為、「建築、產線」相關動線設計、
市場調查、以及在現有產品上增加客戶特別要求的功能以利該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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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得以繼續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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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列入計算扣抵所得稅額之研發成本項目 包含(a)資產(不含
土地及建築),包含有形固定資產貶值成本及無形資產之折舊攤提
成本等;(b)貨品或材料;(c)支付給員工、研究員、工程師等
之薪水、講者酬勞等支出;(d)管理智慧財產權、專利或植物品
4 依據財政部2020年第153號部長令第4條第(2)項
5 依據財政部2020年第153號部長令第4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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