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 - 印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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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3) 外國籍納稅人所獲得之股利分配,其所得稅可降至10%或依相關

                                    國家避免雙重課稅協議之更低稅率。


                              (4) 若符合以下條件,5年之賦稅虧損結轉(Tax Loss Carry Forward)
                                    (compensation for loss)最高可累積外加至10年:


                                -  外加1年:若相關之投資案進行於工業區或保稅區範圍內。

                                -  外加1年:新能源或再生能源產業。

                                -  外加1年:若相關之投資需要投注至少Rp. 10.000.000.000(100億

                                    印尼盾)(約70萬美元)來建設社會經濟基本設施。


                                -  外加1年:公司最慢從2年開始所使用之原料或零件至少70%為國

                                    內所生產。(如果第3年才達到70%自製率就不符合條件)

                                -  外加1年:連續4  年均維持僱用至少300位本國籍員工

                                -  外加2年:連續4年均維持僱用至少600位本國籍員工。


                                -  外加2年:若公司在產品開發或生產效率付出研究成本與在國內開

                                    發從5年期間的資本投資金額至少 5%。

                                -  外加2年:若相關擴大投資之資金來源為稅後收入(Earning After

                                    Tax)。

                                -  外加2年:若相關投資其銷售總價值至少30%  為出口。


                    (三)進口生產用機器及原物料免關稅2年(Masterlist):

                           1、法源依據:印尼投資協調委員會BKPM主席2021年第4號主席命令

                                (謹註:BKPM現為印尼投資部,惟該法規名稱仍使用機關舊名)。

                           2、優惠內容:

                              (1) 申請核可後,2年內進口設備須在2年期限內進口完畢,假如公司


                                    已投產,無論是否已滿2年,masterlist優惠即失效,進口設備須繳

                                    納關稅。假如2年期滿,且公司尚未投產,符合特定下列投資額

                                    門檻者可申請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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