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 - 印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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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3) 外國籍納稅人所獲得之股利分配,其所得稅可降至10%或依相關
國家避免雙重課稅協議之更低稅率。
(4) 若符合以下條件,5年之賦稅虧損結轉(Tax Loss Carry Forward)
(compensation for loss)最高可累積外加至10年:
- 外加1年:若相關之投資案進行於工業區或保稅區範圍內。
- 外加1年:新能源或再生能源產業。
- 外加1年:若相關之投資需要投注至少Rp. 10.000.000.000(100億
印尼盾)(約70萬美元)來建設社會經濟基本設施。
- 外加1年:公司最慢從2年開始所使用之原料或零件至少70%為國
內所生產。(如果第3年才達到70%自製率就不符合條件)
- 外加1年:連續4 年均維持僱用至少300位本國籍員工
- 外加2年:連續4年均維持僱用至少600位本國籍員工。
- 外加2年:若公司在產品開發或生產效率付出研究成本與在國內開
發從5年期間的資本投資金額至少 5%。
- 外加2年:若相關擴大投資之資金來源為稅後收入(Earning After
Tax)。
- 外加2年:若相關投資其銷售總價值至少30% 為出口。
(三)進口生產用機器及原物料免關稅2年(Masterlist):
1、法源依據:印尼投資協調委員會BKPM主席2021年第4號主席命令
(謹註:BKPM現為印尼投資部,惟該法規名稱仍使用機關舊名)。
2、優惠內容:
(1) 申請核可後,2年內進口設備須在2年期限內進口完畢,假如公司
已投產,無論是否已滿2年,masterlist優惠即失效,進口設備須繳
納關稅。假如2年期滿,且公司尚未投產,符合特定下列投資額
門檻者可申請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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