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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
印尼於2007年4月頒布新投資法(No. 25/2007),將1967年「外國投資法」
(Foreign Investment Law)及1968年之「本國投資法」(Domestic Investment Law)
合而為一,強調本國籍公司與外資公司應享同等待遇。
2015年1月印尼投資部(Ministry of Investment/ BKPM)依據2015年第4號總統
令,設立投資一站式服務(PTSP),安排22個印尼政府部會派駐於投資部,提供跨
部會諮詢服務,協助加速廠商申辦投資手續,並整合准證申請業務;2015年10月進
一步實施針對投資金額1,000億印尼盾(約700萬美元)以上及/或僱用至少1,000名
員工以上之大型投資案,實施3小時取得9項准證(包括:投資准證、公司章程、稅
籍編號、營業登記證、外勞聘僱企畫、外勞聘僱許可、生產者進口執照、海關註冊
編號、土地登記文件)服務。
2018年上半年印尼政府試辦單一線上申請(Online Single Submission Service,
OSS)制度,投資者透過一個申請窗口(SPBT)即可申辦,進一步簡化投資申請
的相關流程。本項措施試辦半年後,由投資部主政接續辦理。
凡是外資公司必須至少由兩位股東或以上(自然人或法人皆可)並以股份有限
公司/Perseroan Terbatas/PT之形式設立。根據投資部2017年第13號主席命令及2018
年第6號主席命令,設立一般外資公司最低投資金額為100億印尼盾(約70萬美
元),設立外資工廠最低投資金額為150億印尼盾(約100萬美元)。
印尼原規定外資公司初期核准之有效期間為商業性生產開始(永久商業執照核
准日)過後30年,期滿後可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然而依據「BKPM主席2019年第
6號命令」第9條,外資的營業執照沒有限定有效期間,除非有部長級官員指定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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