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 - 印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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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三、投資相關機關



                       印尼主管投資機關為印尼投資部(原為投資協調委員會BKPM)。


                       依據「2016年第1號BKPM主席命令」 ,投資部在新加坡、日本、英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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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澳洲、阿聯酋、南韓及臺灣(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等8個駐外使館設

                  立印尼投資招商中心(Indonesia Investment Promotion Center, IIPC),主管招商並可

                  受理投資申請。


                       除投資部之外,印尼每一省都有地方投資服務機構,亦即地方投資協調會(簡

                  稱BKPMD)。直接對省長負責。地方投資協調委員會(BKPMD)亦可受理外國投

                  資之申請,惟受理之後仍須送請投資部審查。

                       投資人若需要各類技術資訊服務,如某產業製造商家數、新投資案件數、印尼

                  本地機械、原料供應情況、進口情況等,均可免費向投資部或其委託之PT.SUCOFINDO


                  公司、SGS公司查詢。


                  四、相關獎勵措施



                       印尼於2007年4月頒布2007年第25號法律(UU),又稱「新投資法」(該法律將

                  1967年「外國投資法」(Foreign Investment Law)及1968年之「本國投資法」


                  (Domestic Investment Law)合一,強調本國籍公司與外資公司應享同等待遇)。

                       印尼政府目前所提供的投資優惠主要有免稅期(Tax Holiday)、租稅抵減(Tax

                  Allowance)、設備原物料免進口關稅2年(Masterlist)、超級減稅方案(Super

                  Deduction)等4種。如果在經濟特區中設廠,則可享有更多投資優惠方案。其中,

                  免稅期及租稅抵減2種優惠方案僅能擇一適用。


                       此外,印尼於本(2021)年2月2日發布2021年第10號總統令(並於本年3月4日



                  1   https://peraturan.bkpm.go.id/jdih/userfiles/batang/Salinan_Perka_BKPM_tentang_Perwakilan_BKPM_
                     di_luar_negeri_11042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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