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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及金融制度
第伍章 租稅及金融制度
一、租稅
香港的稅制為全球最有利營商的稅制之一,2018年4月起,香港實施兩級制所
得稅率,法團(有限公司)首200萬港元的利得稅稅率將降至8.25%,其後的利潤
則繼續按16.5%徵稅;獨資或合夥業務的非法團業務,兩級的所得稅稅率相應為
7.5%及15%。個人薪俸稅率如按標準稅率計算,2018/19年度最高稅率應不高於
17%。香港不徵收增值稅,銷售稅或資本增益稅,也不徵收股息或利息預扣稅,只
有源自香港的收入才須課稅,在香港以外的地方所賺取的收入毋需納稅。依香港稅
務條例(香港法例第112章)規定,香港徵收3種直接稅,課稅年度是由4月1日至翌
年3月31日。
稅務條例規定徵收下列稅項:
-所得稅
-薪俸稅
-物業稅
所得稅
(一)課稅範圍
凡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於香港
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潤(由出售資本資產所獲得的溢利除外)的人
士,包括公司、合夥商號、信託人或團體及自然人,均須繳稅。
徵稅對象並無香港居民或非港居民的分別。因此,香港居民可從海外
賺取溢利,而不須在港納稅;非香港居民如在香港賺取利潤,則須在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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