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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投資環境簡介
物業稅
(一)課稅範圍
物業稅是向香港土地或樓宇的業主所徵收的稅項,自2009年4月起之
計算方式是將物業的評稅淨值以標準稅率15%計稅,更可扣減20%的維修
及保養費用。
(二)評稅基準
物業的應評稅值是根據為換取物業的使用權而付予業主的代價實際租
金收入而釐定,代價包括租金、為樓宇的使用權而支付的許可證費用、
整筆頂手費、支付予擁有人的服務費及管理費、由住客支付的擁有人開
支(如修理費)等等。物業的應評稅淨值是以評稅值(扣除業主支付的
差餉後)減去20%的修理及支出免稅額後,所得出的數目。
(三)可獲減免的扣除額
可申請減免的扣除額如下:
1、由擁有人負責支付的差餉;
2、在有關課稅年度內應該課稅但已不能追討的租金。(曾作不能追討的
租金扣除但其後收回的款項,在收回款項的年度內,須納入為用以計
算評稅值的款項)。
3、供擁有人用作商業用途的物業
如應課徵物業稅的收入已包括在納稅人所得的溢潤內評定利得稅,或
物業由擁有人自用作商業用途,則已繳付的物業稅可從已評定的利得稅
內扣除。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的法團,則可以書面向稅務局局
長申請獲免繳付可從利得稅內抵銷的物業稅。
(四)收稅程序
向納稅人發出的評稅通知書內均列明繳稅的期限,倘逾期而仍未清繳
全部稅款,稅務局會就逾期未繳的稅額加徵5%的附加費,倘納稅人於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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