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 -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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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及金融制度






                           稅限期後六個月仍未清繳稅款及5%的附加費,則稅務局會再加徵相等於

                           逾期未繳款項的總額(包括前述的5%的附加費在內)10%的附加費,如


                           到繳稅期限而納稅人仍未繳交第一期暫繳薪俸稅或利得稅,則第二期稅
                           款也視為立即到期論。


                                稅務局局長有權對任何欠稅人士採取追稅行動,包括在區域法院進行

                           民事起訴,倘有第三者欠下欠稅人款項或準備付款予欠稅人時,稅務局

                           局長也可以向該名第三者發出通知,規定他將不超過所欠稅款的款項交


                           予稅務局。拖欠稅款的納稅人除了須繳付在登錄判決時已到期繳付的欠

                           稅外,還須負責繳付以下的收費和利息:

                           1、法院費用(港幣630元)

                           2、定額訟費-傳票服務(港幣300元)

                           3、由申索訴訟開始至判定債項全數清繳期間的利息。



                  二、金融



                       香港在1983年開始實施聯繫匯率制度(港元匯率與美元掛鉤,並透過嚴謹及穩

                  健的貨幣發行局制度來實施),這是一種貨幣發行局制度。根據貨幣發行局制度的

                  規定,貨幣基礎的流量和存量都必須得到外匯儲備的十足支持。換言之,貨幣基礎


                  的任何變動必須與外匯儲備的相應變動一致。在香港,貨幣基礎的組成部分包括:

                    (一)已發行負債證明書(用作支持銀行紙幣)和由政府發行的紙幣及硬幣;

                    (二)持牌銀行在金管局的結算戶口結餘總額,即總結餘(開設這些結算戶口的

                           目的,是結算銀行相互間和金管局與銀行之間的交易);及

                    (三)未償還外匯基金票據和債券總額。


                       在貨幣發行局制度下,港元匯率透過自動的利率調節機制維持穩定。當港元資

                  產的需求減少,港元匯率減弱至兌換保證匯率時,香港金融管理局便會向銀行買入

                  港元,貨幣基礎隨之收縮,利率因而上升,吸引資金流入,以維持匯率穩定。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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