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 -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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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投資環境簡介
                           納稅。至於業務是否在港經營及盈利是否獲自香港,主要是根據事實認
                           定,但所採用的原則可參考在香港法庭及終審法院判決的稅務案件。
                                以下各項均視為來自或獲自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的收入:
                           1、因在香港放映或使用電影或電視的影片膠捲或紀錄帶,或任何錄
                                音,或任何與該等影片或影帶有關的宣傳資料而獲得的款項。
                           2、因有人在香港使用或有權使用專利權、設計、商標、受版權保護的
                                資料,秘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他類似性質的財產而收取的款項。
                           3、因有人在香港使用或有權使用動產,而收取租賃、租金或其他類似
                                收費款項。
                                截至2023年4月,香港已與奧地利、白俄羅斯、比利時、汶萊、加拿
                           大、捷克、芬蘭、法國、梅西島、匈牙利、印度、印尼、愛爾蘭、義大
                           利、日本、澤西島、韓國、科威特、拉脫維亞、列支敦士登、盧森堡、
                           中國大陸、馬來西亞、馬耳他、墨西哥、荷蘭、紐西蘭、巴基斯坦、葡
                           萄牙、卡達、羅馬尼亞、俄羅斯、沙烏地阿拉伯、南非、西班牙、瑞
                           士、泰國、阿拉伯聯合大公國、英國、越南等46個稅務管轄區簽訂全面
                           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並正與14個稅務管轄區進行磋商。在海運業方
                           面,並與美國、英國、丹麥、德國、荷蘭、挪威、新加坡及斯里蘭卡簽
                           署航運收入避免雙重課稅協定,與韓國、智利、紐西蘭簽署豁免徵稅對
                           等待遇的安排。
                    (二)評稅的基期
                                所得稅是根據課稅年度內的應評稅溢利而徵收的,對於按年結算帳項
                           的業務,應評稅利潤是按照在有關課稅年度內結束的會計年度所賺得的
                           溢利計算;至於1974年4月1日或該日以後開業,而帳項結算日期每年均
                           截至同一日為止的業務,應評稅利潤總額則與開業以來所獲得的按稅例
                           調整後的利潤相等。在有關課稅年度內,經營者須根據上一年度評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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