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6 - 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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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投資環境簡介







                                如果投資案須經過審核,則投資人必須向主管機關提出投資計畫詳細

                           資料,依據ICA第16、17、20及21條規定,每一投資案都將以個案方式進


                           行評估,如果評估結果係對加拿大有利(net benefit to Canada),才會獲得
                           核准。下列是加拿大政府評估時會考慮的因素,包括:


                           1、該投資案對加拿大經濟活動之影響,包括對就業,原料加工、設備

                                零組件或服務之使用效率是否有益,以及是否能增加加國外銷。

                           2、加國人民是否得以在新企業或新企業所屬之產業中得到參與之機

                                會。


                           3、是否能提昇生產力及效率,是否能促進科技之發展、產品創新及多

                                樣化。

                           4、對該產業或相關產業之競爭情形有何影響。

                           5、是否與全國工業、經濟及文化政策相容。


                           6、對加國在國際市場上之競爭力是否有助益。

                    (五)投資案主管機關除加拿大創新、技術暨經濟發展部外,加國「競爭局」

                           (Competition Bureau)依據「競爭法」(Competition Act)對企業併購之

                           投資案,需就商業公平競爭及反托拉斯之立場提出意見,即使無需經過

                           ICA審查的投資案,在某些情形下,在合併前必須向加國競爭局報備。競


                           爭局的職掌之ㄧ就在於限制一些會對加拿大國內市場的競爭情況產生影

                           響的交易,因此即使是已成立之企業如尋求擴張營運,有意取得現存加

                           國企業之控制權時,也一樣需要符合競爭局之要求。

                                競爭局採取取締的制度,而非採取發給核准的制度,競爭局有權力採

                           取行動制止某一併購案,使併購案被撤回,或者被擱置不決;或對已完


                           成之併購案進行調查後向「競爭法庭」(Competition Tribunal)就該併購

                           案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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