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 - 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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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  加拿大/宏都拉斯經濟增長法案(Canada-Honduras Economic

                                      Growth and Prosperity Act)

                                   •  加拿大/韓國經濟增長法案(Canada-Korea Economic Growth and

                                      Prosperity Act)


                              (3)WTO會員之國營企業(State-Owned Enterprise):自2021年1月1日

                                    起,若投資加國企業之企業價值(Enterprise Value)超過4億1,500

                                    萬加元,須先通過「淨經濟利益測試」審查程序。審查門檻每年

                                    將根據加拿大國內生產總值的增長予以調整。


                              (4)非WTO會員投資加國文化事業:凡直接投資加國文化事業之資產

                                    價值超過500萬加元,或間接投資之資產價值逾5,000萬加元以

                                    上,須先通過「淨經濟利益測試」審查程序。

                           2、外國投資者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能對現有加拿大圖書出版和發行公


                                司進行直接收購。

                           3、加拿大法律禁止外資收購加拿大(Canadian owned and controlled)的

                                電影發行公司。外資新設的電影發行公司只能經營其自有產品。投資

                                人須承諾將其在加拿大收入的一部分以加拿大政府指定的方式再投資

                                時,才會被允許進行直接或間接收購在加國之外國電影發行公司。


                           4、國家安全審查:當加國政府有合理理由認為某件投資案有損害國家

                                安全之虞,則啟動「國家安全審查」(national security review)程

                                序。

                           5、銀行法(Bank Act):規定任一投資者對銀行之持股不得超過10%,

                                外資總持股比例不得超過25%,詳請參閱http://laws-lois.justice.gc.ca/e


                                ng/acts/b-1.01/。

                           6、廣播法(Broadcasting Act)」:規定非加拿大國籍人、或直接/間接由

                                外國人所控制之公司不得申請廣播執照,詳請參閱http://la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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