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5 - 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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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對外來投資之規範情形:
(一)外人投資如係以成立新企業或併購但未取得控制權之方式為之:根據ICA
第11、12條規定,投資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只需向主管機關報備即可
(subject to notification),亦即投資者只須在投資進行之前,或在事後30
天內,將投資計畫通知主管機關,如非屬敏感或特殊產業,一般而言投
資者無須再進一步呈報資料,亦即不須經過審核或批准。
(二)非加拿大人之公司須向加拿大聯邦政府(如創新、技術暨經濟發展部公司
登記處)或省政府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外國公司之子公司(subsidiary
corporation)則須向營業所在地之省政府主管單位辦理登記及繳費後即可
取得營業資格。
(三)如果外人係投資於敏感或特殊產業,或收購現存之加拿大企業超過一定金
額:則該項投資不僅要申報,並可能依據ICA相關條款需要經過審核
(review)及核准。根據ICA條例第15條,被保護的產業包括下列各項:
1、書籍、雜誌、期刊、報紙之出版、發行或銷售。
2、電影或影像產品之製作、發行、銷售或展示。
3、音樂錄音帶或錄影帶之製作、發行、銷售或展示。
4、以印刷或可由機器閱讀之形式的音樂,其出版、發行或銷售。
5、廣播、電視、有線電視及衛星電視播送。
(四)若非WTO會員國民之併購案:根據加拿大投資法第14(3)、14(4)及15
條規定,需要審核的情形為:
1、直接投資:加拿大企業資產總值在500萬加元以上者。
2、間接投資:加拿大企業資產總值在5,000萬加元以上者。
3、如係成立或收購具有文化性(cultural heitage)或國家認同(national
identity)之企業:包括出版、電影、音樂及廣電業,則無論企業大
小規模都需先經過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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