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5 - 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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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對外來投資之規範情形:

                    (一)外人投資如係以成立新企業或併購但未取得控制權之方式為之:根據ICA


                           第11、12條規定,投資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只需向主管機關報備即可
                           (subject to  notification),亦即投資者只須在投資進行之前,或在事後30


                           天內,將投資計畫通知主管機關,如非屬敏感或特殊產業,一般而言投

                           資者無須再進一步呈報資料,亦即不須經過審核或批准。

                    (二)非加拿大人之公司須向加拿大聯邦政府(如創新、技術暨經濟發展部公司

                           登記處)或省政府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外國公司之子公司(subsidiary


                           corporation)則須向營業所在地之省政府主管單位辦理登記及繳費後即可

                           取得營業資格。

                    (三)如果外人係投資於敏感或特殊產業,或收購現存之加拿大企業超過一定金

                           額:則該項投資不僅要申報,並可能依據ICA相關條款需要經過審核


                           (review)及核准。根據ICA條例第15條,被保護的產業包括下列各項:

                           1、書籍、雜誌、期刊、報紙之出版、發行或銷售。

                           2、電影或影像產品之製作、發行、銷售或展示。

                           3、音樂錄音帶或錄影帶之製作、發行、銷售或展示。

                           4、以印刷或可由機器閱讀之形式的音樂,其出版、發行或銷售。


                           5、廣播、電視、有線電視及衛星電視播送。

                    (四)若非WTO會員國民之併購案:根據加拿大投資法第14(3)、14(4)及15

                           條規定,需要審核的情形為:

                           1、直接投資:加拿大企業資產總值在500萬加元以上者。

                           2、間接投資:加拿大企業資產總值在5,000萬加元以上者。


                           3、如係成立或收購具有文化性(cultural heitage)或國家認同(national

                                identity)之企業:包括出版、電影、音樂及廣電業,則無論企業大

                                小規模都需先經過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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