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 - 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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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5、合資(Joint Venture):
係指兩個以上的個人或公司共同合作,雙方按書面協定,各自貢
獻其能力並分擔財務風險,追求一項或一項以上的商業目標。此種企
業形式在石油、天然氣和房地產等行業甚為普遍。目前並無相關法令
管轄,其權利義務完全依相關方之契約決定。
(三)投資限制
外國投資者在加拿大進行投資活動受到《加拿大投資法》(Investment
Canada Act,簡稱“ICA”)監管,要求國外投資者提交收購計畫以供審
查。ICA適用範圍廣泛,加國政府對某些特定產業,包括:圖書出版、農
牧、航空、製藥、採礦、石油與天然氣、酒類銷售、銀行、廣播、鈾礦
業、漁業、通訊、運輸等,有特殊的規定或限制。《加拿大投資規範》修
正案於2015年4月24日正式生效,其中變動包括:審查門檻提高,通知和
審查表格增加額外資訊,國家安全審查時間延長等。有關《加拿大投資
法》詳細內容及資訊,請參閱加國政府網站:https://www.ic.gc.ca/eic/site/
ica-lic.nsf/eng/home。
有關《加拿大投資法》限制投資項目,要點如次,
1、淨經濟利益測試:倘外國投資人(非加國國籍人士)係以取得加國
企業之控制權為目的,則依照不同之審查門檻,可能要求須先通過加
拿大「淨經濟利益測試」(Net Benefit Test)之審查程序。審查門檻標
準係按照投資來源國及身分背景而予以調整,其中外國投資者主要分
為下列4種:
(1)WTO會員之私有企業(Private Sector):自2021年1月1日起,若投
資加國私有企業之企業價值(Enterprise Value)超過10億4,300萬
加元,須先通過「淨經濟利益測試」審查程序。隨後幾年,依據
「加拿大投資法」第14.1(2)小節的規定,審查門檻將根據加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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