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瓜地馬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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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居留及移民










                                     第捌章  簽證、居留及移民








                  一、簽證



                       一般觀光簽證持我國護照入瓜國無需辦理簽證,可停留30天至90天,簽證到期


                  倘有繼續停留之需要,應於期滿前向瓜國移民局外僑組申請延期或臨時居留(地

                  址:6 Av. 3-11 Zona 4, Ciudad de Guatemala;電話:2411-2411)。倘係以投資身分來

                  瓜,則需辦理商務簽證,效期為180天,期滿僅可延簽1次(180天),上述商務簽證

                  可向瓜地馬拉駐華大使館辦理(地址:臺北市天母西路62巷9-1號3樓;電話:02-

                  28756952)。



                  二、居留權之取得及移民相關規定



                    (一)臨時居留(瓜國移民局規定)

                           1、申請表

                           2、護照正本及護照影本乙份(須經驗證)


                           3、必備文件

                              (1)駐瓜地馬拉本國大使館或領事館核發之有效護照證明文件。

                                    來自與瓜地馬拉無邦交關係之國家國民須檢附出生證明。

                              (2)最近照片。

                              (3)保證人(可為瓜地馬拉籍、個人及法人)證明;及經濟償付能力


                                    證明。

                              (4)保證人向法院申報經濟能力文件,並明列納稅編號及繳稅(營業

                                    稅及所得稅)申報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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