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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地馬拉投資環境簡介






                  (十二)孕婦之保障

                                孕婦在懷孕期間不能勞動,懷孕至第1年請完產假回來,除非有其他


                           正當理由,或勞工自願放棄其權利,產假結束後,孕婦有權返回原有的工

                           作。產假給付,包括產前30天及產後等共計54天由社會保險支付該時期全

                           部的薪水。女性雇員生產後10個月內允許晚到1小時或提早1個小時離開做

                           為嬰兒哺乳(雇主吸收費用)。

                  (十三)其他有薪假期之情況

                           ˙  配偶、父母、小孩死亡:3天


                           ˙  結婚:5天

                           ˙  妻子分娩假:2天

                           ˙  生病:公司必須支付薪水至發病的第3天。從第4天起,社會保險支付

                                薪水的3分之2最多至26周。


                           ˙  發生事故:公司必須支付薪水至意外事故發生之後的第3天(不論是

                                否因公而發生)。從第4天起,社會保險支付薪水的3分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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