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多明尼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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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及金融制度










                                      第伍章  租稅及金融制度








                  一、租稅



                    (一)個人所得稅:多國財政部公告依據253-12法令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

                           保留經紀人及自然人所得稅稅率規定如下:


                                   年所得                                          稅率



                   多幣39萬9,923貝索                               免稅


                   多幣39萬9,923.01~59萬9,884.00貝索                超過39萬9,923.01所得課徵15%


                                                              多幣2萬9,994貝索+超過59萬9,884.01之
                   多幣59萬9,884.01~83萬3,171.00貝索
                                                              所得課徵20%。

                                                              多幣7萬6,652貝索+超過83萬3,171.01之
                   多幣83萬3,171.01貝索以上者
                                                              所得課徵25%。




                    (二)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

                                依據253-12第11章第II段規定,自2015年起,法人所得稅率由28%降


                           為27%,另多國加工出口區廠商依地區別享有15年至20年免繳營利事業所

                           得稅優惠待遇。

                    (三)不動產稅

                                不動產過戶稅為3.0%。


                                不動產價值為多幣650萬貝索以上者,應繳納超出金額之1%,於每年
                           3月及9月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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