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多明尼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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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任,僅限於出資金額,公司具有獨立之法人地位,公司名稱結尾

                                    為Sociedad Anónima Simplificada(S.A.S.)。


                              (2) 該公司模式之最低資本額為多幣300萬貝索,所有股份均為私人

                                    擁有,股東可設立如具投票權及不具投票權等之各類型股份,股

                                    份亦可自由轉售予第三者。

                              (3) 股東可自由訂立公司組織結構章程及其他營運管理規定。

                    (三)公司商業登記及稅賦憑證編號規定


                                多國為建立完整之公司登錄系統,於2002年公布第02-3號法令,規定

                           所有在多從事商業行為之法人及自然人均須所在地之工商協會辦理「商

                           業登記(Registro Mercantil)」,未辦理者將處以罰金。另自2007年1月1

                           日起,所有納稅人(含自然人及法人)使用之發票,均須有多國國內賦

                           稅總署(DGII)所核准之稅賦憑證編號(Número de Comprobantes Fiscal,


                           NFC)。


                  三、投資相關機關



                    (一)外銷推廣暨投資促進中心(CEI-RD):該中心為多國負責吸引外人投資、

                           協助投資者辦理各項投資程序並提供法律諮詢、公司、稅賦及任何與投


                           資有關資訊之服務。

                    (二)加工出口區管理委員會(CNZFE):負責加工出口區公司設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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