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 - 貝里斯
P. 34

貝里斯投資環境簡介






                           6、貝里斯的運動、教會、慈善、教育或文化目的所做的慈善捐贈。

                                限額250美元。

                           7、出口加工區的公司開立的收據。

                    (三)環境稅:


                                依照2001年環境稅(修正)法案,進口到貝里斯的貨品都應徵收1%

                           的環境稅;環境稅應外加於依任何關稅法則課徵的關稅之上。特定機器和

                           基本糧食與商品可免付環境稅。


                                環境稅的款項將存於特別基金,以發展全國固體廢棄物管理計畫,支

                           付因使用塑膠瓶、容器和其他塑膠包材產製所產生的垃圾處理成本、協助

                           回收和處理貝里斯全國的垃圾、以及清潔河川、運河和其他國內水道,以

                           便保護和改善環境,並強化環保局的機關能力。

                    (四)銷售稅:


                                依照1999年銷售稅法案,商品生產者和服務提供者倘1個月的應課稅

                           金額超過4,500貝幣(2,250美元)或1年的應課稅金額超過54,000貝幣

                           (27,000美元),必須註冊為銷售稅個體。銷售稅個體在銷售貨品或提供

                           服務時,必須加計銷售稅。

                                銷售稅分成兩種:含酒精飲料、菸草製品和燃料的銷售稅為12%,而


                           其他貨物和服務的銷售稅為8%。此外,所有進口到本國的應課稅商品和

                           服務都要加計銷售稅。銷售稅個體依法需每個月向政府支付所代收的銷售

                           稅。

                                銷售稅個體向任何其他銷售稅個體購買貨品所支付的款項,透過提供

                           完整的免稅證明,可免付銷售稅。此免稅證明必須事先交給銷售稅委員審


                           核。

                           其他可免銷售稅的商品和服務包括:

                           1、電力、水的供應(非用於銷售之瓶裝水)。




                    24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