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 - 墨西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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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及金融制度










                                       第伍章  租稅及金融制度








                  一、租稅



                    (一)所得稅

                                墨國所得稅之課徵法源為所得稅法(Ley del Impuesto Sobre La


                           Renta),此法以居住(Residency)及所得來源(Source Of Income)為二

                           大課稅標準,並分成三大類為對個人及公司之課徵基礎(第1條):

                           1、墨西哥居住者(Mexican Residents),所有所得均予課稅,無論其

                                來源。


                           2、在墨西哥有永久處所(Permanent Establishment In Meixco),對於

                                因其永久處所而賺取之所得予以課稅。

                           3、在墨西哥無永久處所,對於其在墨國境內賺取之所得予以課稅;

                                以及非居住者,雖在墨西哥有永久處所,對其在墨國境內但非因

                                其永久處所而賺取之所得課稅。


                                為課稅目的,所得稅法對前述「居住者(Resident)」之定義為(第2

                           條):

                           1、個人:當個人在墨西哥建立其居住場所被視為墨西哥居住者。

                           2、公司:當公司之主要管理或商業決策中心係位於墨西哥,則被視

                                為墨西哥居住者。此類公司在會計年度期間所有現金、勞務、信


                                用及其他形之所得均須課稅;若所得係來自公司在海外永久處所

                                而產生,亦須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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