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巴拉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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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及金融制度










                                       第伍章  租稅及金融制度








                  一、租稅



                       巴拉圭的稅賦約可分成所得稅、銷售稅、服務稅、印花稅、資本稅、消費稅、


                  畜牛稅、都市捐、國庫捐、關稅、不動產稅、贈與稅與酒稅。雖然稅賦中並沒有直

                  接與間接稅之區分,但大致來說所得稅、不動產稅及贈與稅仍歸類為直接稅,其他

                  稅項則為間接稅,1992年稅制改革已將稅目簡化為下列各項。惟巴國政府為提高財

                  政收入,制定財政改革法,並於2004年7月公布;該法授權財政部另訂實施細則,

                  分期實施。財政部2004年8月開始前置作業,先行取消一般所得稅、販賣加值稅、


                  選擇性消費稅等免稅規定。新的加值稅擴及房租、燃料、彩票及金融操作。新稅法

                  除取消一般免稅外,並將公司所得稅率調降,個人所得稅原預定於2006年1月1日起

                  開始徵收,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調降為10%。惟該項措施受到巴國會之反對,巴拉

                  圭參議院已決議將個人綜合所得稅(IRP)部分延至2013年實施。

                    (一)所得稅(Income Tax)


                                個人所得稅課稅來源係源自所有於巴國境內產生之所得(不動產收入

                           不在此限),課稅之對象包括公司行號與其他組織。巴拉圭於2004年7月

                           頒布財政調適法(Ley de Adecuación),於2006年起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

                           自原來之30%為10%。企業倘分配盈餘則加收5%。一般來說所得中包括

                           營業所得、利息、租賃所得、版權所得及其他型態之報酬收入。資本利


                           得除不動產所得外,全歸為一般所得。新開徵農牧事業所得稅,就東部

                           地區300公頃以上,西部地區1,500公頃以上之農地收入所得課10%,小於

                           上述面積之所得稅為2.5%。東部地區小於20公頃,西部地區小於100%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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