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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工








                  二、勞工法令




                       智利勞工法對於勞工籌組工會、勞工待遇等均十分保護,我商於智利進行投資

                  或僱用員工,應確實審慎研議勞工法令,妥善研擬僱用契約,確保本身權益及立

                  場,並注重勞資關係,一切以法令為依據,以免觸犯勞工法庭之裁示,造成無法彌

                  補之損失。

                       依據一般國際競爭力評比,智利雖以政治穩定、金融效率及市場開放等見長,


                  領先拉美國家;惟在勞工法保護程度過高,以及勞工工作效率不彰雙重影響下,勞

                  資關係不佳,對產業發展造成障礙。2014年12月之勞工改革進一步提高勞工集體談

                  判力量及強化工會功能,智利勞工法對勞工聘僱重要規定如下:

                    (一)工作合約

                                工作合約分為個人合約或集體合約,合約須以書面為之,由勞資雙方


                           分別簽署兩份,雙方各執乙份,合約需在開始工作後15天內簽署。合約

                           內容可經雙方同意修改,薪資依法調整毋需修改合同,但每年至少調整

                           一次。雇主得變換勞工服務性質、範圍或地點,但需為類似之工作。雇

                           主得因公司業務需要變更工作時間,意即可要求勞工上班時間提早或延

                           後60分鐘,但至少須於30天前通知。


                           1、在下列情形下得終止工作合約:

                              (1) 經勞資雙方同意。

                              (2) 勞工自行辭職,但至少須於30天前通知雇主。

                              (3) 勞工死亡。

                              (4) 工作合約期限屆滿:短期固定期限之工作合約其期限不得超過2


                                    年。自簽訂合約日起,服務累計滿12個月或逾15個月以上,且連

                                    續簽署2個以上固定期限合約者,依法視同簽訂永久合約。

                              (5) 已完成合約內之工作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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