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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利投資環境簡介







                              (6) 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

                           2、當雇主引用下列一項或多項原因結束工作合約時,勞工無權要求任

                                何賠償:

                              (1) 不誠實、毀謗或行為不檢證據確鑿者。


                              (2) 勞工在公司業務工作範圍內作出合同內明文禁止之交易行為。

                              (3) 勞工於一個月內連續兩日、或有兩個週一、或總計3日無正當理

                                    由不上班情形。

                           3、勞工棄職,下述情形可視為棄職:


                              (1) 勞工在工作時間內未經雇主或其代理人許可無正當理由擅離工作

                                    崗位。

                              (2) 無故拒絕履行合約所訂定之工作。

                              (3) 影響公司業務安全或其他勞工之安全、工作或健康之疏忽或魯莽


                                    行為。

                              (4) 蓄意損壞公司財物、機器、工具、工作用品、產品或商品。

                              (5) 嚴重違反合約中所規定之義務。

                           4、雇主得在下列情況下單方面結束工作合約:

                                     為應公司服務合理化或現代化、生產力降低、市場或經濟情況變


                                化、勞工缺乏工作及技術適應能力。當雇主結束工作合約時,至少須

                                於解僱前30天以書面通知勞工,並將副本送交相關之勞工主管機關。

                                倘合約有效限期為1年或1年以上者,在結束工作合約時雇主須支付勞

                                工退職賠償金,賠償金按年資計算,每服務滿1年或6個月以上即須給

                                付相當於30天之月薪作為賠償,最高賠償額以11個月底薪為限。


                    (二)法定工時

                                依據第19759號勞工修正案,智利勞工每週工作時數為45小時,同時

                           工時需平均規劃於5天或6天之內,勞工單日工作時數至多不得超過10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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