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巴拿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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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投資法令



                       巴拿馬政府竭誠歡迎外人來巴投資,除對外國人從事零售業、餐飲業及特定服

                  務業有所限制外,外人在巴投資幾無其他限制,且依巴國憲法規定,外國人與本國

                  公民享同等待遇。


                       巴拿馬政府於2011年4月5日公布實施第32號自由區法,訂定自由區開發與運作

                  之簡化、整合與特別機制,原1992年第25號加工出口區法規範之加工出口區開發

                  商、營運商及區內廠商將改依自由區法規範,該法主要內容摘要如下:

                    (一)商工部成立自由區國家委員會,每月召開會議1次,負責自由區及區內廠


                           商設置許可之審核。

                    (二)商工部投資促進司設置技術秘書處,負責自由區及區內廠商之官方登記。

                    (三)自由區可為私營、公營或公私合營,任何公、私自然人、法人或外國人可

                           為自由區之開發商及營運商,開發面積最少需為2公頃。

                    (四)核准開發之自由區內依據相關法令規定,可興建廠房、倉庫、辦公室、公


                           共或個人服務及其他相關設施;租售土地;興建訓練、醫療、運動、娛

                           樂中心;興建水、電、瓦斯、通訊、安全、廢棄物、垃圾設備;興建住

                           宅、旅館、醫院與教育中心供自由區內人使用;興建機場、港口、碼

                           頭、鐵公路、裝卸場。

                    (五)自由區開發商之投資額不得低於25萬美元,且1年內需動工。


                    (六)供開發自由區之國家或市政機構之土地不得銷售及轉讓。

                    (七)自由區可設高等教育中心、科技研發中心、衛生醫療服務中心、高科技公

                           司、組裝工廠、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廠、服務業公司、環境生態服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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