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巴拿馬
P. 41

投資法規及程序






                  (十七)受僱於自由區開發商、營運商或區內廠商之外國專門技術人士可申請聘僱

                           合約期限之臨時居留,依親眷屬同。


                  (十八)外國人倘計劃來巴拿馬自由區投資考察或商業往來可申請9個月期限之短
                           期停留簽證,並於入境後15天內向移民局登記。


                  (十九)自由區開發商、營運商或區內廠商可向巴拿馬勞工部、職訓局申請職工訓

                           練之服務。自由區內之集體勞工或個別勞工糾紛或罷工事件均須按巴拿

                           馬勞工法規定之調解程序及相關規定解決之。


                  (二十)雇主可按實際需要調整生產線勞工之工作;雇主支付之薪資不得低於規定

                           之最低薪資;分配之工作獎金、分紅、獎賞金等不視為薪資之給付,且

                           不得高於基本薪資之50%。

                  (二一)雇主於取得勞工當局事先核准後可因營運虧損因素結束勞資關係。

                  (二二)雇主最多可將勞工年休假時間分成相同之兩等份時間供勞工休假,且可按


                           營運實際需要調配勞工休假期間。

                  (二三)勞工每日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個小時,需多支付25%之薪資;週末加班需

                           多支付50%之薪資。

                  (二四)自然人或法人取得國家公共服務總署之授權可經營商業性質之Call Centers

                           業務,且免除直接稅及間接稅捐。


                  (二五)1992年第25號加工出口區法規範之加工出口區開發商、營運商及區內廠商

                           將改依本法規範之。

                  (二六)本法自公布日起實施,由商工部自由區國家委員會技術秘書處訂定施行細

                           則,惟本法第32條第1款至第5款之相關規定(有關自由區內廠商需繳付

                           營業所得稅、加值稅、利得稅、年資本稅、奢侈稅、利息補償特別基金


                           捐、勞資及社會保險分攤費等之規定)則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31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