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 - 巴拿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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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馬投資環境簡介






                           司、物流服務公司。成品進口未進行任何加工即再出口者不允許在自由

                           區內營運。


                    (八)自由區內廠商之設立許可審理期限為90天,核准設立後1年內需進行投
                           資,2年內需開始營運。


                    (九)自由區內廠商在6個月期限內可將原物料及半成品送往自由區外進行組裝

                           或加工,不需課徵進口關稅及其他稅捐。

                    (十)自由區內廠商之動產與不動產之轉移、手續、交易與操作;建築材料與設


                           備、原物料、機器、工具、零組件、中間材料及營運服務之採購等均免

                           除直接稅、間接稅、關稅及其他稅捐。

                  (十一)自由區內廠商需繳付營業所得稅、加值稅7%(ITBM、開發商免除)、利

                           得稅5%(倘無分配僅2%)、年資本稅1%(最低100美元,最高5萬美

                           元)、奢侈稅、利息補償特別基金捐、勞資及社會保險分攤費。


                  (十二)服務業公司、高等教育中心、科技研發中心、衛生醫療服務中心、高科技

                           公司、一般服務業公司、環境生態服務公司、物流服務公司等在境外運

                           作之所得免繳付前項所列稅捐,在境內運作者則需繳付。

                  (十三)自由區內進口國外原物料、零組件及中間材料生產之貨品銷往境內時需繳

                           付原進口貨品之關稅及所衍生之營業所得稅。


                  (十四)自由區內廠商不能適用農產加工出口促進獎勵及其他與本法相異之獎勵優

                           惠。

                  (十五)倘自由區開發商及區內廠商未履行本法所規定之義務與責任,主管機關將

                           提出改善之書面警告,期限90天,倘仍未履行,將處以10萬美元罰款,

                           最終之嚴重處分係撤銷營運許可及登記。


                  (十六)外國投資人投資不低於25萬美元於核可之自由區開發商或區內營運廠商,

                           可取得2年期臨時居留,其後可以自由區投資人身分申辦永久居留及取得

                           個人身分證,其後亦可入巴拿馬籍;依親眷屬可申請2年期臨時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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