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4 - 法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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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投資環境簡介







                           1、勞資談判自由化:新勞動法允許企業於法律授權範圍內,簽訂內部

                                勞資協議,以規範工時、加班、休假、性平及解僱等規定。針對員工


                                未超過50人的企業,企業可直接與員工或代表協商,無須委託透過全

                                國性行業工會。藉提升勞資協議法律地位並擴大企業自行協商範圍,

                                進而使企業內部勞資雙方擁有更具彈性的協商空間。法案主要擴大企

                                業可自行協商的範圍如下:

                              (1)透過勞資協商同意,短期總工時最高可至60小時/週,以及連續12


                                    週達46小時/週(一般規定為總工時為35小時/週,最高可至48小

                                    時/週,以及連續12週達44小時/週)。

                              (2)加班費不得低於原時薪之10%(原為25%至50%)

                              (3)事、病假日數(原不可協商)

                           2、新增「不景氣解聘」門檻:法國解聘規範繁瑣,正式員工解聘不


                                易,致使目前企業多捨棄正式聘用制度而藉短期約聘填補人力需求。

                                新法案新增「不景氣解聘」(licenciement économique)條款,藉放

                                寬解聘限制,加強企業正式聘用職員的誘因。新法允許企業在財務狀

                                況或訂單出現連續數季衰退時,可主動解聘員工,亦放寬跨國集團項

                                下的法國公司因單獨營收不佳而實行不景氣解聘之行使權,不同於過


                                往須衡量該集團在全球整體營收表現,惟禁止企業刻意操綜財務數字

                                以達解聘目的。符合「不景氣解聘」門檻如次:

                              (1)企業規模11人以下:連續1季衰退。

                              (2)企業規模11至49人:連續2季衰退。

                              (3)企業規模50至299人:連續3季衰退。


                           3、設立勞資糾紛求償金上限:過去勞動法允許離職員工聯合律師,就

                                工作期間雇主的違法行為求償。由於未明確規定合理求償金額或求償

                                上限,一旦告訴成立,往往形成企業經營、法務及財務上的困難。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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